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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創業的若干政策意見

      來源:江蘇南通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 發布時間:2020-09-05 字體:[ ]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科技創新政策引導,增強區域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市相關科技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江蘇南通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蘇錫通園區”或“園區”)實際,制定本政策意見。

      一、支持重大科研項目實施

      鼓勵申報各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對園區內企事業單位獲國家科技部、省科技廳立項的各類計劃項目,分別按國家、省資助企業到賬資金(包括無償資助、后補助等方式)的100%、50%給予配套資助,單個項目配套資金最高為1000萬元。

      二、支持創新型企業發展

      1、鼓勵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對首次通過認定或從市外遷入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對重新通過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

      2、鼓勵組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支持行業骨干企業牽頭并聯合上下游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組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對獲科技主管部門批復的國家級、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理事長單位和秘書長單位,分別給予60萬元、30萬元獎勵。

      三、支持創新平臺和載體建設

      1、鼓勵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對獲立項的國家級、省級企業重點實驗室、院士企業研究院等重大科研設施,分別按國家、省資助企業到賬資金(包括無償資助、后補助等方式)的100%、50%給予配套資助,單個項目配套資金最高為1000萬元。

      2、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對國內外著名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及創新創業團隊來園區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列入省、市統計的新型研發機構,自注冊之日起三年內,按其上年度非財政經費支持的研發經費支出額的2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3、鼓勵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別給予300萬元、30萬元、10萬元資助,不同類型不重復資助。對新認定的省級、市級企業院士工作站,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資助。

      4、鼓勵科技創新載體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創新載體,分別按100萬元、50萬元給予資助。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園區財政分別按80萬元、40萬元給予資助。同一企業獲多級認定的,按從高不重復原則資助。

      四、支持科技創新成果申報

      鼓勵申報科技進步獎。對獲國家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獎勵;對獲國家國際科技合作獎的,給予100萬元獎勵。對獲省科學技術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獲省企業技術創新獎、省國際科技合作獎的,均給予20萬元獎勵。作為第二完成單位獲獎的,按上述標準的50%給予獎勵;作為參與單位獲獎的,按上述標準的1/3給予獎勵。

      五、支持產學研協同創新

      1、鼓勵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對企業與省、部屬高校院所簽訂校級產學研合同(有實質項目合作)的,給予5萬元資助;與其他高校院所簽訂校級產學研合同(有實質項目合作)的,給予3萬元資助。企業簽訂當年實際支付合同金額不得低于5萬元。

      2、鼓勵技術轉移機構開展服務。對經省技術產權交易市場認定且促成園區內企業與高校院所簽訂產學研合作的技術轉移機構,給予一定獎勵。企業當年支付項目合作經費達到5萬的,每項獎勵1萬元;企業當年支付項目合作經費達到30萬的,每項獎勵3萬元;企業當年支付項目合作經費達到100萬的,每項獎勵5萬元。技術轉移機構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六、支持科技服務業發展

      鼓勵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對新獲批的國家級、省級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分別按國家、省資助企業到賬資金(包括無償資助、后補助等方式)的100%、50%給予配套資助,單個平臺配套資金最高為1000萬元。對新獲批的市級科技公共服務平臺,給予10萬元獎勵。

      七、其他規定

      1、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符合本文件資助或獎勵條款的,應根據園區經濟發展與科技局申報通知及時、準確、完整、真實、有效提交相關材料。園區經濟發展與科技局負責受理申報材料,會同園區財政局審核,形成資助獎勵方案,經園區黨工委、管委會審批后,由園區財政局按程序核撥。

      2、申請本文件科技經費的企事業單位應注冊、納稅在蘇錫通園區,且正常經營??萍加媱濏椖看嬖趹Y未結、暫緩暫停、強制終止和撤銷情形或其它不良信用記錄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申請。

      3、本政策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江蘇南通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原《江蘇南通蘇通科技產業園區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創業的若干政策意見》(蘇通辦發〔2019〕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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