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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稅收相關熱點問答
      來源: 南通市稅務局 發布時間:2024-01-31 14:59 累計次數: 字體:[ ]

      1、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15號文件如何享受優惠?

      (1)脫貧人口從事個體經營的,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享受優惠。

      (2)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先申領《就業創業證》。失業人員在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托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代為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后可憑畢業證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申領后,相關人員可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個體工商戶登記執照(未完成“兩證整合”的還須持《稅務登記證》)向創業地縣以上(含縣級,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h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5 號)的規定,核實其是否享受過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在《就業創業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享受優惠。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否繳納增值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p>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九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p>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p>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3、納稅人因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代收代繳消費稅,是否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p>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4、納稅人既銷售蔬菜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能否享受蔬菜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規定:“第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p>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規定:“二、納稅人既銷售蔬菜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稅免稅政策?!?/p>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超出經營范圍的業務,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銷售方即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無超經營范圍不得開票的限制規定。

      6、納稅人享受集成電路、工業母機、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以下簡稱三項加計抵減政策),是否要向稅務部門提交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符合規定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不同于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三項加計抵減政策均采取清單管理,清單由工信部門牽頭制定。清單內的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時,系統會彈出相關提示,引導納稅人申報享受對應的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無須再提交相關聲明。

      7、由于不再符合政策條件而退出三項加計抵減政策清單的企業,前期符合政策條件時已計提但尚未抵減完畢結余的加計抵減額應當如何處理?

      納稅人不再符合政策條件時,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可以繼續抵減。

      8、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什么條件可以申請增量留抵退稅?

      根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9、單位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是否屬于混合銷售?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文件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10、單位既符合先進制造業加計抵減政策又符合工業母機加計抵減政策,是否可以疊加享受?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第七條規定,先進制造業企業同時符合多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可以擇優選擇適用,但在同一期間不得疊加適用。

      11、銷貨方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是否繳納增值稅?如果繳納增值稅,如何計算?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N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p>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規定:“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p>

      12、承租他人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由誰繳納?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15號)第四條規定:“關于納稅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承租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9號)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由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薄?/p>

      13、納稅人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對其中“等工業油料”如何理解,是僅指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三種產品,還是指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所有工業油料?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享受免征消費稅政策的油品僅指文件列明的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3種油品,不含其他油品。

      14、非獨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獨生子女贍養老人扣除?

      一個納稅年度內,如納稅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獨生子女贍養老人標準2000元/月扣除。(2023年1月1日開始,2000元/月提升為3000元/月)。

      15、投資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不屬于列舉的應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16、國際貨運憑證如何征收印花稅?

      1.由我國運輸企業運輸的,不論在我國境內、境外起運或中轉分程運輸,我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均按本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按全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

      2.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應繳納印花稅。

      3.國際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在國外辦理的,應在憑證轉回我國境內時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17、江蘇省哪些納稅人可以暫免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根據《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公告》(蘇財稅〔2020〕8號)規定:“一、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游等行業納稅人,暫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暫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p>

      二、根據《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蘇財稅〔2020〕18號)規定:“為支持企業紓困和復工復產,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公告》(蘇財稅〔2020〕8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p>

      三、根據《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影響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蘇財稅〔2021〕6號)規定:“一、經省政府同意,將《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公告》(蘇財稅〔2020〕8號)和《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蘇財稅〔2020〕18號)中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6月30日?!?/p>

      四、根據《省政府印發關于積極應對疫情影響 助力企業紓困解難 保障經濟加快恢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發〔2021〕56號)規定:“對南京地區受疫情影響的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游等行業納稅人以及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2021年第三季度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揚州地區受疫情影響的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游等行業納稅人以及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2021年第三、第四季度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p>

      五、根據《省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著力穩定經濟增長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發〔2022〕1號)規定:“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游、零售、倉儲等行業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暫免征收2022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行業納稅人生產經營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p>

      六、根據《省政府印發關于推動經濟運行 率先整體好轉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規〔2023〕1號)規定:“對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游、零售、倉儲行業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暫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行業納稅人生產經營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保?023年1月20日更新)

      七、根據《中共江蘇省委 江蘇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經濟持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發〔2023〕9號)規定:“對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游、零售、倉儲行業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執行期限延續到2023年12月31日?!?/p>

      18、殘疾人、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我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規定的函》(蘇政辦函〔2015〕52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1.孤老和烈屬的所得,其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按下列比例計算:

      級數

      全年應納所得稅額

      減征比例(%)

      1

      不超過5000(含)元的

      100

      2

      超過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

      50

      3

      超過20000元的部分

      0

      2.殘疾人的所得,其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根據殘疾程序分別確定。殘疾程度為中度以上,即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的殘疾人,一級至六級(含六級)的轉業、復員、退伍的革命傷殘軍人,其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與孤老人員、烈屬相同;殘疾程度為輕度,即殘疾等級為四級(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的殘疾人,七級至八級的轉業、復員、退伍的革命傷殘軍人,其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按孤老、烈屬的50%計算。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p>

      19、研發人員發生的差旅費是否可以作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基數?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  6.其他相關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币虼巳绻邪l人員發生的差旅費是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可以在其他相關費用中歸集,按規定加計扣除。

      20、個人提供勞務報酬所得,代開發票時是否需要代征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規定:“一、自然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申請代開發票的,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代開發票單位( 包括稅務機關和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開發票的單位)在發票備注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人依法扣繳”。二、扣繳義務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時,應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并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自然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自行申報?!?/p>

      21、跨地區分公司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后,是否還要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R總納稅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由總、分機構分別結清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規定:“二、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及時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秶叶悇湛偩株P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2018年第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20年第24號)中的上述表單和填報說明同時廢止?!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一條“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條“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后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規定同時廢止?!?/p>

      22、小型微利企業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3、納稅人享受車船稅優惠,需要備案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規定:“一、納稅人享受“六稅一費”優惠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申報時無須再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納稅人根據具體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p>

      24、車船稅有哪些稅收優惠?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第三條規定:“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專用船舶;

        (五)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p>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p>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11〕712號)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對純電動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船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車船,不征收車船稅?!?/p>

      四、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14〕65號)第四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交通車船、校車、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征車船稅?!?/p>

      第五條規定:“因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p>

      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 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第一規定:“對節能汽車,減半征收車船稅?!?/p>

        第二條規定:“對新能源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對其不征車船稅?!?/p>

      25、房地產開發公司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是否繳納房產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征免房產稅問題  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p>

      26、對哪些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1.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4.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5.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6.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7.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7、電子煙在哪些環節征收消費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3號)

        二、關于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批發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人。

        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取得或經許可使用他人電子煙產品注冊商標(以下稱持有商標)的企業。通過代加工方式生產電子煙的,由持有商標的企業繳納消費稅。電子煙批發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并經營電子煙批發業務的企業。電子煙進口環節納稅人,是指進口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

        ......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執行。

      28、從商業企業購進的已稅應稅消費品能不能抵扣?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第二條規定:“關于消費稅稅款抵扣的管理

      (一)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二)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消費稅申報抵扣憑證上注明的貨物,無法辨別銷貨方是否申報繳納消費稅的,可向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發函調查該筆銷售業務繳納消費稅情況,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并回函。經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回函確認已繳納消費稅的,可以受理納稅人的消費稅抵扣申請,按規定抵扣外購項目的已納消費稅?!?/p>

      29、納稅人出售和新購住房不在同一地市,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嗎?

      不可以享受退稅政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2年第30號)第三條第一款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延續實施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3年第28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同一城市范圍是指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范圍?!?/p>

      30、多個當事人共同簽訂應稅合同的,如何計算征收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條規定,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同一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中涉及兩方以上納稅人,且未列明納稅人各自涉及金額的,以納稅人平均分攤的應稅憑證所列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確定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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